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1991]11号 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88年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以来,促进了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多种类型、多种规格专门人才的培养。但是,也有一些学校没有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办事,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降格以求授予学位的现象。对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又于1989年11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强调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然通知下发一年来,上述情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一、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士学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授予标准掌握不一,降格以求授予学位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学校对外国语和政治理论课没有要求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了学位。 (二)学位审核把握不严,追求高授予率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学校不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办事,造成授予本校和外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比例过高。 (三)部门职责分工不清,学位授予工作中没有理顺应有的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地方)和国务院各部委(简称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中,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不分管学位工作的成人高教管理部门(职工教育处等下同)主管所属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普通高等学校中,至今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不分管学位工作的成人高教管理部门(成人教育处、成人教育学院或函授学院等,下同)主管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 二、整顿的内容和要求 针对目前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把整顿工作的重点放在统一思想认识、理顺管理体制和健全规章制度上。要通过整顿,使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进一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统一思想认识 1.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授予普通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都反映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关系到国家和学校的声誉,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2.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相同的标准,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的水平。成人本科学历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 3.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决贯彻暂行规定关于择优授予的原则。对于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外国语都掌握得比较好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当给他们提供一个申请学位的机会。 4.成人本科毕业生只有履行学校申请手续并通过能够反映学位申请者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外国语和其他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才能获得学士学位。 (二)理顺管理体制 1.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中,授权分管高教学位工作的部门(如高教处、科研处、学位办)是主管所属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 2.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中,授权分管本科学士学位的工作部门(如教务处或学位办公室)是主管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 3.部委(含国家教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除接受本部门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还要接受所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 4.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中,分管高教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分管成人高教工作的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整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