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凡已取得 CET-4 合格证书者不能再参加 CET-4 考试;凡已取得 CET-6 合格证书者不能再参加 CET-6 考试。但参加过 CET-4 或 CET-6 考试未及格者,可以再次报名参加考试; (5) 1987 年后毕业需要补考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注: 1. 本校已设考点的在校学生不得跨校参加考试,一经查出,取消考试成绩; 2. 对第 5 条中规定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主考委托一、二所大学设置专门考点。
2.报名办法 (1)以学校为单位自愿参加,集体报名; (2) 考试日若考生在外地实习,仍应在所在学校报名; (3) 报名截止后,不再接受报名。
3.考试机构 大学英语四、六级标准化考试自一九八六年末开始筹备,一九八七年正式实施。其组织结构如下:由教育部任命成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由全国重点大学的有关教授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九九三年前为“大学英语四、六级标准化考试设计组”。考试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为了适应我国幅员广大的情况,更好地管理该项考试,在考试委员会下成立三个考试中心,分别设在北京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湖北武汉大学,分管全国高校的大学英语考试。经教育部主管部门的批准,1999年5月起在部分院校逐步实施大学英语口语考试。可以预见,大学英语口语考试的实施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大学英语的教学。此外,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委员会已开始开展CET计算机化考试的研究,使CET考试更具科学化和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