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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7-24 14:24: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3〕号)精神,现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及报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3个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主亚专业及其专业代码见附件。

  四、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是指每个考试科目成绩有效期为2年,考生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资格证书。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在异地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从2003年度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五、各地人事部门办理证书时应使用由卫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提供的考生照片,资格证书和成绩单的照片须一致,考生凭成绩单领取相应资格证书。

  六、由于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更加复杂,各考试管理机构务必选派熟悉考试政策和考试业务工作的人员承担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考试报名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考试报名信息处理及时准确,以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实施。

  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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