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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差错更正

来源: 注协 点击: 更新时间:2007-7-13 0:35:22

1.问:税法教材中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门指不计增值税的项目吗?

  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如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从营业税角度而言,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非应税项目。
 
  2.问:教材第229页倒数第7行“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不一样,请问我们在备考时以哪个规定为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2007年2月1日,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对客货两用汽车征收车船税的规定是新规定;而教材的定稿是在发布时间之前,教材中对客货两用汽车征收车船税的规定是旧规定,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原则上以教材为准。

  3.问:教材272页,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后面又讲到四种情况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全额扣除的数额是否受到3%的限制?是否可以超过3%?

  答: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对于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4.问: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计入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

  答: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应该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以应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同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5.问:啤酒、黄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还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答:啤酒、黄酒为从量计征消费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与啤酒、黄酒计征消费税没有关系,所以其逾期包装物押金只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12个月)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关于啤酒、黄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请参考教材第262页倒数第五行至263页第五行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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