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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卷和答案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11-14 16:55:37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本题主要涉及了以下考点: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②出资方式③出资期限④法定代表人的任资资格⑤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主要是表决权等行使)⑥考查了股东的权利(分红权、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陷阱:①乙没有首次交付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②对特许经营权、计算机软件能否作为出资方式进行界定③题目给的第二个素材与问题有干扰④有关股东会表决权行使问题。
  
  [案例2]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
  (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
  (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2)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所有公司均可以发行债券。
  (2)甲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本题中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6000-8000=18000万,故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其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1200+1600+2000)÷3=1600,大于债券的利息8000×4%=320,故符合法律的规定。
  (3)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本题中,甲公司发行8000万的债券,8000/18000=44.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
  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券的期限为3年。
  (4)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丁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
  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而本题中,丁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
  丁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本题涉及的考点有:①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②债券发行的条件③募集资金的用途④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⑤发行的程序。
  陷阱:①累计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②能够准确的界定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是否属于非生产性支出。

[案例3]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本题中乙公司仅仅是听信了甲公司竞争对手的片面之词。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其履行义务的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3)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4)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当货物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发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的泥石流灾害属于不可抗力。
  乙公司可以请求返还运费。根据合同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根据合同法,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可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该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涉及的考点有:①不安抗辩权②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③运输合同当中违约责任的承担④买卖合同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⑤保证责任的方式⑥保证责任期间。
  陷阱:①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②履行规定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先适用一般规定,然后再适用具体规定③货物的损毁、灭失之后,运费的承担。

  [案例4]
  甲公司为国内生产数控机床的公司,拥有与数控机床有关的多项发明专利技术。2005年4月,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公司获得了乙公司的A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为数控机床。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甲公司获得乙公司的B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但合同没有约定甲公司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软件。
  2005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约定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试销贴有A注册商标的数控机床10台,销售价格为每台15万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2万元。
  2006年3月,丙公司以每台15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了3台数控机床。丁公司收到3台数控机床后,自己使用一台,将其余两台出租给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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