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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哪些规定?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11-9 16:37:29

1995年4月8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调下称(暂行规定N.决定在我国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注册认证制度。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实施。在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暂行规定》对从业人员的界定、申请条件、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程序、资格维持、违规处罚等做出了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清算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可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中一些特定岗位的人员,可分为两类:

(1)管理人员,包括证券中介机构的总经理及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证券经营、清算、登记、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及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

(2)专业人员,包括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自营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出市代表和各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还可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资格确认的人员提出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证券业务。从业人员申请资格需同时具备:①基本条件。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1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德良好,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证监会监管。②必备条件。即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具有规定的学历或工作经验,并通过了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条件具备后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向证监会提出资格申请。

资格证书分为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从业资格、投资顾问从业资格、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类别。前文所述的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人员中,正、副总经理需取得其中两类资格证书,业务部门正、副经理需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专业人员则需取得与所从事业务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证券从业人员所在机构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所聘人员情况,如违规、任职变化等,中国证监会也将对己取得资格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在资格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取得资格后违反国家法规或《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证券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证券业务。

对于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颁布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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