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对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公司字[2000]53号)和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4]9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