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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应享有的权利、有关规则、有关处罚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7-24 13:54:08
一、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选择有利于患者康复的护理方案。

  (二)有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为特殊患者进行特殊护理。

  (三)有权拒绝损害患者健康的不正当要求。

  (四)有权从事相关的医学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和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团体。

  (五)有权参加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进修。

  (六)直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有权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二、护士执业的有关规则

  (一)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填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遇有医疗事故、就医者涉嫌伤害、非正常死亡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护士在执业中遇有危重病人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三、护士执业的有关处罚

  (一)非法取得《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二)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三)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至取消其注册。

  (四)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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